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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沟
看了新闻,该男子出生于1997年,那一年我上初三,从年龄上来说,我们相差十几岁,已经是隔了一代人了。过去我是单位年龄最小的,但这两年陆续有九零后进入单位工作了,看着曾经的小屁孩成为同事,感觉还是怪怪的,明显有些不适应。跟他们在一起,可以感觉到代沟存在,他们的很多想法我都不能理解,所以我还是愿意跟同龄人在一起,说话做事更能放得开。
20岁的年纪,在我这个30几岁的人看来,那是多么美好的时光啊!初入社会,就像一张白纸,可塑性很强,有很多选择摆在眼前,感觉只要愿意,一切都有可能。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我愿意再过一次20岁,也许会对未来作出不同的选择!
所以,我很不能理解这位青年的所作所为。
生活
“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可与人言无二三。”生活的一时不如意,咬咬牙也就过去了。郑智化在《水手》里唱道,“他说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擦干泪,不要怕,至少我们还有梦”,可这位青年在20岁的年纪,梦想就没有了,面对生活的重压,连挣扎的勇气都没有,真是可悲!
当然,由于对整个案情不了解,不知这位青年是感情受到挫折、工作不如意,还是家庭发生了变故,所以这才产生了寻死的想法。但从其行为来看,绝对是歌词里所说的那个“弱不禁风的孬种”,死不足惜!
生命
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惟其如此,才凸显生命的可贵。《孝经》里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社会到了今天,我们当然不能食古不化,拘泥于古人的原意,不过你有没有想过你的父母,只图自己的解脱,让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为不孝!
再者,你已成人,若不想活了,谁也拦不住你,而且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可以满足你的需求,但你为什么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临死还找个垫背的,真是冷血、无耻之极!
很多人纠结于被害人是个“失足女”,不错,她是有错,但也许是迫于生活呢,也许家中有嗷嗷待哺的孩子,有年老生病的父母,有需要资助的弟妹……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违反社会道德,这自有法律去惩罚她,自有悠悠众口去谴责她,但罪不至死啊!
求仁得仁,既然这位冷血青年不想活了,以他手段之残忍,故意杀害他人,完全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希望法院就成全他吧!
2017年5月13日,萧县一名男子在合肥通过招嫖电话约来一名女子将其杀害。2018年1月31日,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合肥中院受审。刘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宿州市萧县人,案发前租住在合肥市金寨路某公司宿舍。2016年以来,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里痛苦,遂产生杀人后让司法机关判自己死刑的想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晚23时许,刘某某通过拨打招嫖电话的方式,将女子王某约至合肥蜀山区金寨路某酒店房间内,将其双手反绑,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单刃尖刀,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将王某杀害。之后逃离作案现场。次日下午,刘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系被锐器刺击颈部,胸部致右侧颈内动脉断裂、颈部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生活在这个世上, 大多数人遇到不幸的事,当你遇到烦心事儿,要冷静冷静。人本身也是比较脆弱的生物, 每个人的心理承受力又不同,遇到不顺心的事和家人朋友沟通沟通、不要冲动,保持健康的心态。
关于这一起为工作而杀人,这年轻人心里有变态,性格应该是内向、容易极端,思想不健康、已经不属于正常人状态,中国有句古语“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何必呢?
你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罢、不应该去杀害无辜者。做为一个男人应该有担当,拿得起放得下。你的父母花了多少心血把你抚养成人,结果你没有给父母任何回报,并且还伤害无辜者,给社会造成恐惧,真是让人不可思议。(方出)
看完对于这则新闻丹妹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面对生活的不如意,要学会坚强。
第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杀人需偿命。
第三、涉黄活动处于社会的灰色地带,风险巨大。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则新闻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遂产生杀人后让判自己死刑的想法。2017年5月13日,萧县一名男子在合肥通过招嫖电话约来一名女子将其杀害。2018年1月31日,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合肥中院受审。
刘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宿州市萧县人,案发前租住在合肥市金寨路某公司宿舍。2016年以来,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里痛苦,遂产生杀人后让司法机关判自己死刑的想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晚23时许,刘某某通过拨打招嫖电话的方式,将女子王某约至合肥蜀山区金寨路某酒店房间内,将其双手反绑,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单刃尖刀,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将王某杀害。之后逃离作案现场。次日下午,刘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系被锐器刺击颈部,胸部致右侧颈内动脉断裂、颈部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面对生活的不如意,要学会坚强。
人的一生很少能够一帆风顺,或多或少的总会有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发生,会让我们遭遇到挫折、失败和痛苦。面对这些每个人都会用自己的方式去面对,有些方式是积极的,能够让我们走出困境,重新燃起斗志继续前行。有些方式是消极的,可能会让我们就此沉落堕入深渊。
如果说我们作为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个体,那么不论积极面对亦或是消极妥协,于整个社会都不会有太大影响。但是我们毕竟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我们的所作所为影响得不仅仅是我们自身,近一点说影响的家庭,远一点说影响的可能是周边的群体。正因为如此,我们肩上才需扛起责任。
生活中不如的人我想不仅仅是刘某某一人,但是大多数人是能够通过积极向上地通过努力来解决问题的。面对问题或是挫折,我们需要学会坚强。把自己的痛苦或者不幸转嫁给他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懦夫的表现!
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杀人自需偿命。
本案中的这位刘某某只因自身生活不顺便计划杀人,而且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手段可谓是残忍至极。被害的失足妇女虽然她从事的行业不光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刘某某就有权去剥夺她的生命。刘某作案过程中采取割喉、捅剌、捂头等方式来杀害死者,从法医的鉴定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死者的致命伤不只一处,因此刘某杀人的主观恶性极强。虽然事后刘某某主动自首,但是自首应该不足以折抵他残忍杀人罪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如果不判死刑难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涉黄活动处于社会的灰色地带 风险极大
我想这位被杀害的女子如果是从事的正当行业或许不会遭遇厄运,卖淫嫖娼在我国被法律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了在治安范畴从事与卖淫嫖娼相关的活动属于违法,国家在刑法层面对于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
卖淫嫖娼行为因为法律所不容许,所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皮肉交易都是见不得光的。在一些相对密闭、单一的场所内,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案件的发生几率非常大。卖淫女被嫖客杀害,本案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过去人们有句话叫做“笑贫不笑娼”,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女权的进步,作为女性应当自尊、自爱,即便为生活所迫也不应从事卖淫活动。当你游离在社会的边缘,那么社会的安全环境也就离你远去,风险必然只能自己承担,而这种承担,有时或许就是生命的代价!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团伙贴招嫖广告获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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