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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怎么处理

2024-11-04 16:47:48 邢台足球 华飞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吗?

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查看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对绿地使用和变更的规定。有些地区可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保护绿地资源,并限制其改变用途。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绿地不能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2. **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指政府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划和划定的过程。如果绿地被划定为保留用地或者公共绿地,物业就无权将其改为停车场。需要查看土地规划文件,确定绿地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3. **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是指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有些物业管理规定可能对绿地的使用和改变用途有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将绿地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可能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也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如申请审批、环境评估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周边居民的意愿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综上所述,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等因素。如果你对具体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意见。

小区绿地被物业改建成电动车停车棚,是否违规?

只要是出点是正确的,为了全体业主着想,方便大家,消除隐患,不以营利为目的,我想业主是没有意见的。

一个小区的管理程度,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情壮况,进入小区内的车辆是否有序停放,在就是绿化好不好,基本上就是个人性化管理的物业。

很多小区,开发商建设时,没有预留电动车停车的地方,现在电动车越来越多,停放和充电都是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把绿地变为停车棚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你们考虑过没有,如果一个上几千人的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也不是个小数目,要征得这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这确实是个难题,何况停车难是有的地方,那么问题来了,停车不难的业主就会不同意,怎么办。

我觉得不在小区规划内的建设都是违法建设,这是没有问题的。但结合小区的实际,在一些空余和方便的地方,解决小区业主的广泛需求,这也没有错。只要站在小区业主利益的角度上考虑问题,那么我觉得就合理,毕竟一个小区,要坚持把小区业主的利益放在首位。

按規定办就不违规

老旧小区改造,无论是增加小气车停车位,加装电梯,包括改建电动车停车棚、充电桩。无非就是侵占绿化带。小区就那么大地方,除了建筑物占地面积,一层业主防盗兼晾晒衣服的小院子,还有道路;剩下的就是绿地。

但占用绿化改建要履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小区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系共同决定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中第6~8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按照该条款,应由专有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两项均需两个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同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应去規划部门办理用地、建筑方案审批手续,办理規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小区如何改造,要有统一合理科学規划,不能想那儿就那儿。不然增加车位,加装电梯,电动车棚,蚕食绿地,挤压消防车道,小区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与所谓美丽家园建设完全是背道而驰,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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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若是在合同签约范围内、在上房审核绿化率内的,被改为其他用地,就是违法,违反《民法典》《物权法》!

用这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改变原有业主购房合同条约、侵占少数人合法权益,是违法!

因为被侵占人全数加起来也不够三分之一。

被侵占的人基本上是一楼住户。一个楼,有多少层,就只有多少层分之一。现在的楼层哪个不超过三层?若四层楼,那也就四分之一了。更何况都是高层?

无论任何部门,要改变小区购房时原有规划,都必须依法办事。

每一位公民都应享有其购房时小区规划合同上的合法约定。若变更合同,应是与签订合同本人协商,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

请购车人善良一些,当你需要高档消费品时,先去物业了解一下,是否还有空余车位,不要因为你的个人需要,侵占别人应有的利益,违反物权法!制造邻里之间矛盾,破坏原有的邻里和谐!给管理人员增加压力,不惜破坏绿地,违反购房合同,致使产生违法行为!

那些为了一己私利、损人利己的人,当你用道德绑架别人的时候,先看看自己是不是道德之人!勿以己利,借他人之手,不惜伤害邻居权益,做违法的事!

(个人见解,若有异议,请文明探讨)

物业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业主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起起诉的业主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描述属实,物业确实是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那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小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76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应该说这个官司胜诉的概率很大,但难点主要在于立案方面,即以什么名义作为诉讼主体。

一、如果你小区业已成为业委会,就可以召开专题业主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授权业委会作为讼诉主体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通过业已审结的案例来看,法院会依据上述最高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令物业方恢复原状。

即: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你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那这个事情就比较复杂了。

1、单个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就是说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因为其诉求意愿不能代表多数业主意志,因此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即便立案也只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2、业主联名集体诉讼。就是题主所述的“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在立案时要求不同,但均会严格审查业主资格,甚至会要求所有联名的业主现场填写诉状并提交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某些法院认为,类似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

综上,可以看出,类似事件要从根本上解决维权身份问题,还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否则在诉讼中,事关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难以保障。

可以起诉,有业委会的应该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如果将绿地改成停车场需要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并且应该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如果收费应该公布费用的账目。个人好像没有办法起诉。

商品房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有权是否有权强行拆除某栋楼前的绿地,修建停车场?

肯定无权。

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像你说的这类事宜,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专题讨论。

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无权擅自作出此类决定。

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大会选聘的小区服务机构,更不得强行拆除绿地。

你们可以联名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此事(街道办、城管、规划、建管局等等),要求前来核查纠正,恢复原状,或者直接拨打当地市长热线。

小区是大家的,大家的事大家商量办,如果有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还得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可以做停车位的,但这是业主的共有绿地,车位产权属业主所有,不得买卖,但必须要交纳使用费,标准也由业委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